租
賃遊艇細則
- 凡租賃遊艇,須先付一半租金,方為作實訂金,餘款
須於開船前七天以現金付清,如有取消,所交訂金概不發還。
- 租賃人如於約定時間後兩小時仍缺席,而未有租賃人
之新指示,則作自動取消論,一切已議租金,亦須如數交予本公司。 如租賃人欲提
早回航,餘時不另補償。 如欲加時,應預早與本公司聯絡,以便安排。 超時金額如沒有預先訂定。計算方法將按船租與時數按比例計算繳
付。
- 登船人數不得超出限額及只可航行於香港水域內,否
則船主有權拒絕開船。每次租用船之航行時間最多為 4.5小時。租用時數日間為八小時,晚間於凌晨前為四小時。
- 如果天氣轉變或安全理由,船主有權決定選擇較安全
的航線及地點登岸。 租賃人必須在同一碼頭落船,如有特別安排,必須提前與本公司洽議。
- 租船時間乃由洽定船到碼頭之時間開始計算﹝包括輪
候泊碼頭之時間亦計算在內﹞,直至所有乘客攜來物件,離開該船為止。
- 租賃人要確保船上任何物品或任何附帶設施,該由有
關指定人仕依據使用守則或法例或操作使用,如因違反以上條款而導至任何財物受損或傷亡,租賃人要自行負責賠償該等損毀及責任。
- 出航前機件發生故障,而未能及時修復,本公司將盡
速通知租賃人改期或以相約等級之船代替或退還訂金,如顧客選擇退款,除全數退回外,公司將另加已收款項之5%以示歉意。
- 若航行中機件發生故障,船主當盡其所能送客回航,
如船時間已逾租用時間之二份一或已抵目的地,恕不另補期。 如若補期,亦只可於平日使用,或按比例退還租船金額。
- 所有船隻均按照香港法例購有法例規定之各項保險,
任何乘客攜來之財物,應自行負責其本身之安全保障,於出租船上發生任何損傷或失竊,本公司恕不負責,但可代安排報警處理。
有
關處理天氣及風球問題協議如下:
- 如出航前懸掛一號風球或紅色暴雨警告、或
出航前兩小時如由較高風球改為一號風球及黑色暴雨警告改為紅色暴雨警告,船將會開航,租賃人應與本公司保持密切聯絡。租賃人如要求延期,不論租賃於平日或
假日只可改為同年度之平日使日用。
- 若於出航日早上七時或開航前仍懸掛三號風
球或以上或黑色暴雨警告,則當日行程一律延期。如要求退款,本公司將退回船租之50%。
- 於租用時間內,旅途中轉掛三號風球,依海
事條例及安全起見,船主有權提早回航,餘時將不作補償。
- 若船不能於指定碼頭停泊載客而雖轉換另一
碼頭,租賃人須依據本公司建議之碼頭登船,惟公司將負責一切往之交通費。
- 若因三號或以上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關係改
期,如租用於假日者,船期只可改於本年內之平日或同年十月份或以後相同之週未
或假日,一切文件須於一週內與公司補簽或更改,否則作自動放棄所有權利論。
- 因船期取消或改期,本公司代租賃人預訂之
物品及飲食,如因食物已製或其他因素,租賃人仍須自行如期到出發處取回物品及飲食並自行分發,議定費用,仍要如數付清。
- 本公司將本著以服務忠誠、處事小心公平合
理之態度為服務宗旨,及以提供安全航導著重質素服務為目標,並以香港法律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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